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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2014年11月19日 15:2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多科性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大会筹备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大会确认。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审理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落实提案承办单位。    

  (四)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提案办理不符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    

  (七)对提案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与校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发、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提案的提出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需一位代表提出,另有三位以上(含三位)代表附议才能成立,并需亲自签名。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代表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也可以各代表团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需团长或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八条提案的格式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提案包括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措施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九条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1 、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 、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3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的提案。    

  第十条提案征集时间    

  1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2 、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提案的审理    

  第十一条提案人将填好的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加以解释说明;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三条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落实提案办理工作。提案表由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提案办理要有单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指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三)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四)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受提案后三个月内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并作进一步的答复,对二次答复均不满意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将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审定处理。    

  (六)对重大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七)各提案的办理情况将作为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年终考评的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工作,汇总落实办理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提案评选与表彰    

  第十七条建立优秀提案评选与表彰机制,激励代表以强烈的责任心,提出高质量的提案。    

  第十八条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评选活动,在大会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七章    

  第十九条本规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代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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